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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中區-調查局特考-康德文教機構
    服務項目:
    司法人員特考,調查局特考,警察特考,鐵路人員特考,台中市司法人員特考,台中市調查局特考,台中市警察特考,台中市鐵路人員特考,中區司法人員特考,中區調查局特考,中區警察特考,中區鐵路人員特考  
    課程資料
    課程名稱 地方特考課程 行政 民政 戶政 法律政風
    課程分類 初等考試 機構名稱 康德文教機構(回機構首頁)
    課程費用

    歡迎洽詢

    機構地址 台中市中區中山路27號
    課程時數 歡迎洽詢 連絡電話 04222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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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介紹
    地方特考
    前言》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之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地方特考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所應考試職系、類科,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公務人員,在歷年來各類機構所舉辦的就業調查中,一直是許多人最想從事的職業。從每年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動輒上萬人報考便可以看得出來,公務人員已經是一項熱門的職業。而公務人員考試之所以競爭激烈,自然是因為其具有一般民間企業所沒有的諸多優點。

    公務人員和一般民間企業職員最大的不同便在於工作的穩定性,由於台灣多為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的營運年限大多只有十幾年,因此在就業的保障上便遠不如以政府行政業務為主的公務人員。不管就業景氣的好與壞,「穩定與保障」絕對是公職最大的優勢!

    ◎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1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時間充裕,學習更有品質
    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有計劃安排自己的休閒生活。

    【地方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占總成績20%,專業科目計6科,占總成績80%,以共同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二、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行政學、◎2.行政法、3.公共管理、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般民政        1.行政學、◎2.行政法、3.地方政府與政治、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社會行政        1.行政法、2.社會學、3.社會工作、4.社會研究法、5.社會福利服務、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人事行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心理學(含諮商與輔導)4.現行考銓制度、5.各國人事制度、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法制        1.民法、◎2.行政法、3.刑法、4.商事法、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6.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律政風        1.行政學、◎2.行政法、3.社會學、4.刑法、5.公務員法(含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及財產申報)6.刑事訴訟法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與資格】

    一、考試時間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12月舉行。
    考試別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報名方式
    100年地方特考
    101年地方特考     100.09.14-09.28
    101.09.11-09.20      100.12.24-12.26
    101.12.22-12.24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二、應考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備註        1.公職社工師:除具有有地特三等應考資格之一外,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技術類科:除具有有地特三等或四等,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地方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一、考試地點
    考試別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地方特考
    (三等、四等、五等)      1.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共分12個考區及15個錄取分發區)
    2.錄取分發區:
    (1)台北市區。
    (2)新北市區。
    (3)台中市區。
    (4)台南市區。
    (5)高雄市區。
    (6)基宜區(基隆市、宜蘭縣)
    (7)桃園縣區。
    (8)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
    (9)彰投區(彰化縣、南投縣)
    (10)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
    (11)屏東縣區。
    (12)花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13)澎湖縣區。
    (14)福建省金門區(金門縣)
    (15)福建省連江區(連江縣)
    3.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考上以後,必須於同一分發區服務6年,前3年不得異動,第4年起如同一分發區內的某縣市有開缺,得爭取於縣市間調動」,也為了要更能留住地方人才,將轉調規定調整為「前3年限制在原單位服務,後3年限制在原縣市」。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商檢局、行政院主計處所屬機關、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衛生局、環保局、各級學校單位。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鄉鎮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社會行政        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勞工局、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署、職訓中心。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銀行人事室、中央人事處暨各所屬人事機構、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藝文園區。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教育行政        教育部、教育局、學校單位學務處、出納組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公職社工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戶政        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地政        市政府地政處、城鄉發展局、地政事務所。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法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縣市政府法制局。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局。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財經政風        中央政府各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法律政風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縣市政府機關、稅捐處、稅捐稽徵所。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會計處。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經建行政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廣播電臺。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力工程        經濟部能源局、工務局、港務局、捷運工程局、廣播電臺。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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