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系說明書,行政執行的意義,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執行是一件甚為重要的功能,因為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能夠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也是實現權利的重要手段。
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1月1日並成立13個行政執行處專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業務。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乃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因此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執行員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0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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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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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2.05.07(二)-05.16(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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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2.08.10(六)-08.12(一) | |
備註 | 1.法務部成立行政執行處,相當於現今地方法院之財務法庭,負責人民或公司行號欠政府各種相關稅金之催收,執行查封、拍賣…等業務。 2.工作職掌: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3.待遇:約40,000元。 |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