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監獄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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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監獄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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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2.05.08(二)-05.17(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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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2.08.10(六)-08.12(一) | |
備註 | 1.待遇:月薪約60,000~70,000元。 2.協助處理戒護管理受刑人之勤務或負責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負負戒護管理人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勤務;受刑人突發事件之處理;對特殊案件受刑人之考核監督管理;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