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三等書記官55歲以下,四等書記官無年齡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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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三等共同科目(測驗題) | 三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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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共同科目(測驗題) | 四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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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2.05.07(二)-05.16(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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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2.08.10(六)-08.12(一) | |
備註 | 1.訓練期滿前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之合格證書。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裁判及其它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它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檢察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2.待遇: 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 |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