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觀護人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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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觀護人」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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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2.05.07(二)-05.16(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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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2.08.10(六)-08.12(一) | |
備註 | 【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少年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案件、緩刑及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司法保護業務。 |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