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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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智慧財產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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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2.05.07(二)-05.16(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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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2.08.10(六)-08.12(一) | |
備註 | 1.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3)襄助檢察官執行其它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職權。 2.待遇:月薪約70,000~80,000元。 3.檢察事務官考試分四組:(1)偵查實務組;(2)財經實務組;(3)電子資訊組;(4)營繕工程組。 |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