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試介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法律科班生的最大優勢,在於報考專技律師高考,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最頂端乃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您肯多努力付出,便可直接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律師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7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4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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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
第一試 |
第二試 |
※1.綜合法學一:(300分)
(1)憲法:40分
(2)行政法:70分
(3)刑法:70分
(4)刑事訴訟法:50分
(5)國際公法:20分
(6)國際私法:20分
(7)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
(1)民法:100分
(2)民事訴訟法:60分
(3)公司法:30分
(4)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5)法學英文:30分 |
◎1.國文(作文60分、測驗40分):1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5.商事法:200分 |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報名日期 |
第一試:102.05.21(五)-05.30(二);第二試:102.09.27(五)-10.03(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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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第一試:102.08.24(六); 第二試:102.10.26(六)-10.27(日) |
成績錄取方式 |
1.維持律師分別考試,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
2.律師考試:
(1)筆試分為第一試及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律師考試錄取(及格)標準將俟考選部於研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時,提出修正草案,再由考試院研議決定。目前草案暫定由現行依到考人數8%提高至13.2%。
*第二階段改進方案,本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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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